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62號
NTDV,112,司拍,62,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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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游景安


相 對 人 徐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世明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 7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 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 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所有權人:徐世明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鎮 埔里 五十甲 353 13 全部 備考 徐世明 2 南投縣 埔里鎮 埔里 五十甲 352 18 全部 備考 徐世明 3 南投縣 埔里鎮 埔里 五十甲 354 52 全部 備考 徐世明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02 南投縣○○鎮○里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 一層:45.9 二層:47.9 總面積:93.8 全部 民族二街61號 備考 徐世明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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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