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郁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050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42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張郁嫻並未
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
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
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