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469號
NTDV,112,司促,6469,2023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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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依綸洪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816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付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
期3期時,當月計付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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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