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240號
NTDV,112,司促,6240,2023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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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昌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昌德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大里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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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