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51號
NTDM,112,金訴,15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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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彬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
第2832號、112 年度偵字第4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5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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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