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聲請案號:112年度聲觀字第125號、偵查案號:112年度
毒偵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4日9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0 00號旁之旭光橋下空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 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10時50分許,經警因另案在上址對李宣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提起公訴)執行搜索時,扣 得在場被告交付之玻璃吸食器1組、鏟管3支等物,並徵得被 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 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 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 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 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 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立法者旨在設計多元處遇,以 達對施用毒品者有效之治療。而是否給予施用毒品者為附命 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之職權,法院原則上應 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 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疪等事項,予以有限之低 密度審查。
四、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中坦 承不諱,而其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4 月6日尿液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委 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等件附卷為參,並有 玻璃吸食器1組、鏟管3支扣案可佐,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將 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六、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具狀表示意見,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被告之 程序保障,惟被告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 陳述意見之權利。又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並未到庭, 檢察官乃認本件緩起訴不適宜等情,有毒偵案件緩起訴之司 法選案標準表及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既 已具體審酌本案,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非屬無據,難認有何 裁量之瑕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併此說 明。
七、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