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486號
NTDM,112,易,486,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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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富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 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富國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 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 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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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