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交簡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伯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7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交易字第192號案件),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伯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及「被告陳伯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刪除「秀傳醫 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東宜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之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 肇事後,於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 自首接受裁判,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是被告符合自首之 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上路,疏未注意倒車時之車後狀況 ,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告訴人因而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 ;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於到庭表示請本院 依法判決;兼衡其於本案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暨被告自 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從事粗工,自己1人居 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9頁)等一切量刑事項,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66號
被 告 陳伯誌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伯誌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7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南投市祖祠路2巷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祖祠路口時,因祖祠路車流較多,陳伯 誌因而往後倒車,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 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且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及行車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 係暮光,路面鋪設水泥、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陳伯誌竟疏於注意,貿然倒車 ,撞倒後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 停等之張峻維,致其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等傷 害。
二、案經張峻維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伯誌經傳喚固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 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峻維於警詢中證述情 節大抵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刑案現場照片、隆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秀
傳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東宜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豐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冬梅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