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宏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衫潤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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