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393號
TNEV,112,南簡補,393,202310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徐柏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55,712,667元
,應繳裁判費2,091,0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