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392號
TNEV,112,南簡補,392,202310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陳志中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讚王國齊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