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劉慶繁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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