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359號
TNEV,112,南簡補,359,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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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59號
原 告 許寶心
訴訟代理人 黃向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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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