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635號
TNEV,112,南簡,635,2023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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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潔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志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67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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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