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C0000-K0000000(姓名詳卷)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