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557號
TNEV,112,南簡,1557,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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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陳昭銓
被 告 趙晏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居所地在 屏東縣○○市○○街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玉山銀 行集中管理部民國112年9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281 34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戶資料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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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