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494號
TNEV,112,南簡,1494,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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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惠情(原名凌綨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17791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3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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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