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328號
TNEV,112,南簡,1328,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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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陳端端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0年5月間,本欲向台灣土地開發信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26日更名為台灣土地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4,000元,並
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504,000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
惟因被告並未將借款交付予原告,且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
故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不成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並未發生,系爭抵押權亦失所附麗,應予塗銷,然原告多次
要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屢遭拒絕。爰依所有權
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
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 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不存



在,但系爭不動產仍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使原告私 法上地位處於不安狀態等情,業據其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為 證(見補字卷第25-31頁),而該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 去之,堪認原告本件起訴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 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 ,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最高法 院103年台上字第393號判決參照)。末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 日屆至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雖係於96年3月28日民法物權編修正時新增,惟依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所設 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 ,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 即為確定時存在且不逾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之特定債權(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參照)。六、查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 額為本金最高限額504,000元,存續期間為80年5月25日至11 0年5月24日等情,有前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系爭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額應於上開存續期間屆至時即110年5月 24日確定,並回復其從屬性,又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借款債權因被告未實際交付借款504,000元而不存在乙節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80條第3項,再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原則,系爭抵 押權已因無擔保之債權存在而歸於消滅,而系爭抵押權之設 定登記迄今未塗銷,對於原告之所有權自有妨害。從而,原 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被 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3,8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附表:
編號 性質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抵押權內容 1 建物 臺南市○區路○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樓之3) 全部 登記日期:80年5月28日 登記字號:台南土字第023952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種類:抵押權 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504,000元 存續期間:80年5月25日至110年5月24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比例:陳端端 設定義務人:陳端端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080南所他字第008410號 2 土地 臺南市○區路○段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212 登記日期:80年5月28日 登記字號:台南土字第023952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種類:抵押權 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504,000元 存續期間:80年5月25日至110年5月24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比例:陳端端 設定義務人:陳端端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2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080南所他字第008410號 3 土地 臺南市○區路○段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212 登記日期:80年5月28日 登記字號:台南土字第023952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種類:抵押權 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504,000元 存續期間:80年5月25日至110年5月24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比例:陳端端 設定義務人:陳端端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2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080南所他字第008410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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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