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許緯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邁特人因學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
捌仟壹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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