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397號
TNEV,112,南小補,397,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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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浩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27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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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