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330號
TNEV,112,南小補,330,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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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姜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金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
76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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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