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592號
TNEV,112,南小,1592,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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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吳佳芬
被 告 謝孝宇即陳孝宇陳銓益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9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47元,及其中新臺幣79,500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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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