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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570號
TNEV,112,南小,1570,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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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王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57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佳芮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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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