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73號
原 告 徐睿婕
被 告 蔡億成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73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5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