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403號
TNEV,112,南小,1403,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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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0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張廷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8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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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