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林恩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2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上午12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振湘
書記官 楊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134 元整,及自民國 112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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