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304號
TNEV,111,南簡,1304,2023101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起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偉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304
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6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