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聲字,112年度,6號
TNEM,112,南秩聲,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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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聲字第6號
處分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蔡哲男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民國112年3月25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20163067號處
分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12年1月15日9時許、112年 3月16日7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潑撒髒水 污濕被害人陳○益、石○雄之身體、衣著及物品,異議人之行 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款之規定,爰依法對異議 人處以申誡。
二、異議意旨如附件。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 申誡: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款定有明文。
 ㈡異議人固辯稱其是在五樓的屋頂澆大樹等語,惟核與石國雄陳隆益於警詢時之陳述不符,且證人石國雄於本院證稱: 我是第三戶(46號),蔡哲男是第二戶(48號),陳隆益是 42-1號。只要蔡哲男人有在陽台都會潑水,報案之後還是繼 續在潑水。錄影畫面有雨遮的部分是我的住家也就是46號房 子。畫面右側沒有雨遮的是蔡哲男的房子。蔡哲男是每天好 幾次幾乎沒有間隔;我有被他潑到,陳隆益也有被潑到,其 他鄰居也有等語(本院卷第125頁),又本院勘驗警卷錄影 光碟,勘驗結果:影像下方時間為00:00:04時,聽到一男 子以台語稱:「你再潑下來啊」,影像往上拍攝,未拍攝到 任何人,影像下方時間為00:00:08時,有水從影片右側建 物四樓處往下潑,00:00:10時,水掉落到地面,00:00: 16時,第二次有水從四樓處往下潑(本院卷第139頁)。足 認異議人確實有於處分書所指時間潑水污濕被害人身體、衣 著及物品之行為而情節重大,至異議人是在五樓四樓往下 潑,對於其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影響,縱其係為樹 澆水,然其不顧房屋下方有其他住戶經過,仍為澆水之行為



,自仍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是 異議人此部分之辯詞,應無可採。
 ㈢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款之規定,裁 處申誡,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 ,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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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