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243號
TPBA,112,訴,243,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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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黃靜娥
參 加 人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傳凱(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至110年6月26日任職於凱銳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褘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24日 更名,下稱凱銳公司〕擔任銷售顧問。原告於110年8月5日填 具新北市政府勞工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書,以在職 期間遭同事陳○○肢體性騷擾及直屬主管沈○○言語及肢體性騷 擾,惟凱銳公司知悉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違反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提出申訴。嗣經被告110年12月6 日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12屆第6次會議評議,審定 本案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成立, 並以同日新北府勞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審定書通知原告 (下稱原處分)。原告仍表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爭訟。經查 ,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處分經撤銷,凱銳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凱銳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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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