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12年度,245號
TPBA,112,交上,245,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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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盧玟潔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林文閔(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下稱新法,於 112年8月15日施行)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新 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除新法施行 前之行政訴訟法(下稱舊法)第235條之1規定外,適用舊法 及新法第263條之4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2條第2項定 有明文,且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2條第3項於交通 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次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 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 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舊 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舊法第235條第2項及舊法第236條之 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 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舊法第237條之9 第2項準用舊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舊法第24 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 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舊法第237條 之9第2項準用舊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 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為揭 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舊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 舊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 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 
二、上訴人於111年7月20日下午1時59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新 屋出口匝道處時,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 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依據民眾檢舉資料認有「行駛高速 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 ,乃填製111年8月30日國道警交字第ZAC126717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被上訴人裁處。 嗣因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訴,被上訴人函請舉發機關協 助查明事實後,審認上訴人確有「行使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 換車道」之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4款規定,以111年10月26日桃交裁罰字第ZAC126717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處處上訴人罰鍰 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上訴人不服,提 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字第539號行 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 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左轉變換車道,有打左方向燈云云。 經核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其於原審已提出而經原判決審酌 論斷且指駁不採之理由復執陳詞,空泛指摘原判決之認定為 不當,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之情形,及如何合於舊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舊法第236 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上訴人對 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 堪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此觀舊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舊法第237條之 8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 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上訴 人負擔,故併予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2條 第2項、第3項,舊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項、 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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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