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施宇隆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蔡智翔
董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撫卹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
1日院臺訴字第11001899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暨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下次準備程 序期日為113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四法庭。二、請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影本與證 物請逕寄原告。
㈠、原告請求被告依110年5月19日的申請,作成准予因公撫卹的 行政處分,被告或權責單位就此部分是否應另依軍人撫卹條 例相關規定,協助原告另行填具身心障礙請卹表,檢附證明 文件、由原服務單位開立之作戰或因公負傷證明書?如果沒 有,是否應儘速予以協助?
㈡、以原告之受傷狀況,是否有軍人保險可以請領給付?原告是 否已經請領獲得軍人保險的給付?
㈢、以原告之情況,依據軍事相關法規,是否有類似勞工職業災 害所得請領的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