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899號
TPDV,94,司,899,200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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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陳天鑄即集英設計製作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集英設計製作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天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民國○○○年○月○○○日生,住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三樓之六)為集英設計製作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集英設計製作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集英設計製作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之同意為 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天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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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天鑄即集英設計製作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英設計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