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65號
原 告 宏威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嘉興(董事)
上列原告因貨物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台財
字第112139292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於112年10月18日繳納二千元,
應補繳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8條規定,應補正下列
事項:
1.應補正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之代表人:「陳世鋒(關務
長)」。
2.提出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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