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940號
原 告 呂品誼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0月2日竹監裁字第50-E3QA7080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被告代表
人「吳季娟(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