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1723號
TPTA,112,交,1723,2023100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723號
原 告 翁誠鍾

被 告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代 表 人 張澤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