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74號
原 告 李振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8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