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江幼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虹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9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