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047號
TPEV,112,北補,2047,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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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18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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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