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002號
TPEV,112,北補,2002,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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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高宇彥


上列原告高宇彥因與被告永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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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