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鴻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訴訟代理人 李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唯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1,5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