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951號
TPEV,112,北補,1951,202310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共同 江佳樺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竹煌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
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
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1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
詠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