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諶立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雨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