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902號
TPEV,112,北補,1902,2023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被 告 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孫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1/1頁


參考資料
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