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致孚間請求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