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9928號
TPEV,112,北簡,9928,202310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天皇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詹月娥
被告兼天皇
企 業 有限
公司之訴訟
代 理 人 黃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借據款第32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被告詹月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天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皇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1日邀同被告詹月娥黃柏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並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055%計算(現為週年利率2.525%)利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天皇公司自112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254,716元未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利息暨違約金。而詹月娥黃柏琪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被告天皇公司、黃柏琪則以:伊等確有積欠原告請求之款項 ,因疫情而上包廠商未給付款項,致伊等無法清償原告,希 望能與原告調解等語,資為抗辯。另被告詹月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天皇公司邀同被告詹月娥黃柏琪 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款項,尚有254,



716元之欠款及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 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天皇公司、黃柏琪所不爭執;又 被告詹月娥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故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尚積欠原告254,716元之欠款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依約清償等節,已如前述,揆諸上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至被告天皇公司、黃柏琪辯稱因疫情而上包廠商未給付款項,致其等無法清償原告,希望能與原告調解云云,惟被告上開陳述縱令屬實,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並非其得分期或緩期清償之法定原因,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故天皇公司、黃柏琪前揭抗辯,尚無足採。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天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