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4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健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士瑋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