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275號
原 告 柯夢君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賴源雄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