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2109號
TPEV,112,北簡,1210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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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被 告 康勇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6條:「本借款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 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 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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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