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2063號
TPEV,112,北簡,12063,202310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063號
原 告 葉李銘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柳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