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1917號
TPEV,112,北簡,11917,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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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17號
原 告 安禾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靖
被 告 彗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偉
訴訟代理人 張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且觀諸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兩造亦未就管轄之 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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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禾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彗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